为加强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太阳成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凡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单位。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由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危险物品需求计划,经实验室使用人、实验室主任、学院(含校直各有关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的主管领导逐级审核签字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化学危险品采购许可证》及《化学危险品运输证》后,通过公安机关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采购。
《化学危险品采购许可证》及《化学危险品运输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明确专人保管和使用,严禁借与他人使用。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人由学校指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由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许可证》及《化学危险品运输证》,具有化学危险品安全和管理知识的专人,用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在采购化学危险品过程中,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车辆不能搭载与采购化学危险品工作无关的人,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不得在运输中途停顿或办理其它事务。禁止化学危险品的采购人和运输人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采购的化学危险品须存放在学校指定的化学危险品保管仓库中,进行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坚固、干燥、通风,配备有专门的消防和安全设施,满足防火、防毒、防盗要求。化学危险品的保管须严格执行“双把锁、双本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指定责任心强、熟悉化学危险品性能知识和安全管理业务的专人负责。化学危险品的保管要认真落实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制度,做好领用记录,要求账物相符。
化学危险品的入库严格执行检查和验收制度。入库时,验收人要根据进货清单和发票认真核对(包括品名、等级、数量、包装、规格、重量等)。存放的化学危险品须有明显的标识(如名称、规格、数量、重量、采购日期和采购人等)。凡无标识的化学危险品一律禁止验收入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仓库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化学危险品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失效的、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化学危险品要及时处理。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危险品需求计划,经实验室使用人、实验室主任、学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化学危险品仓库领取。领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需领用,随领随用,不准多领或超领。对领用后剩余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退回化学危险品仓库进行保管。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放或擅自处理化学危险品。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废物的处理
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浮等废弃物须妥善保管,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处理。对于一般性化学危险品废物,由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由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剧毒物品废物,由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前,化学危险品废物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措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化学危险品的审核、采购、领用、处置和安全监控,严格控制和掌握化学危险品的进、出、用变化动态。对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备有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预案。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须与居民住地或其它单位相对隔离,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化学危险品;不准将化学危险品转让、赠送、买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和距离化学危险品仓库五十米以内搭建其它房屋或堆放其它化学危险品;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另行设置化学危险品保管库房。公安机关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的保管、领用、安全和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凡领用有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事故处理
实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追究责任制。在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对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化学危险物品遗失、被盗和因化学危险物品引起人畜中毒的单位和人员,学校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或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